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8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原116人调整为114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原2,149.50万股调整为2,09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由原1,949.50万股调整为1,890.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
万股。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7年8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苏
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永鼎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
《关于核实<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网站和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8月2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年8月31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江苏永鼎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7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
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由于激励对象方金娥、庞云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116人调整为11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49.5万股调整为1,890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等内容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公司总股本
量(万份) 量的比例 的比例
朱其珍 副董事长 25.00 1.19% 0.03%
赵佩杰 董事、总经理 25.00 1.19% 0.03%
蔡渊 副总经理 20.00 0.96% 0.02%
孙庆 副总经理 20.00 0.96% 0.02%
蒋国英 副总经理 20.00 0.96% 0.02%
张文琴 副总经理 20.00 0.96% 0.02%
张国栋 董事会秘书 20.00 0.96% 0.02%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公司总股本
量(万份) 量的比例 的比例
吴春苗 财务总监 20.00 0.96%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骨干业务人员和子公司高管人 1,720.00 82.29% 1.82%
员合计106人
预留部分 200.00 9.57% 0.21%
合计 2,090.00 100.00% 2.21%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相关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永鼎股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