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31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青山纸业”)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十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十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024 年 2 月 8 日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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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福建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和十届十四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72 名调整为 171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107.90 万股调整为 4,092.6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与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31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调整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