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2-047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相关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签订《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签订《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或“公司”)根据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件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2.9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099,999,994.7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1,761,927.45元,已于2016年9月22日全部到位,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6)验字D-008号《验资报告》。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行募投项目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建设碱回收技改项目的议案》《关于增资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项目建设的议案》,决定变更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后,募集资金68,014.64万元拟投向碱回收技改项目;49,000.00万元拟增资水仙药业用于“风油精车间扩建及新建口固车间和特医食品车间项目”,剩余募集资金64,251.60万元及后续产生的理财收益及存款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22年11月11日,募集资金余额1,838,020,620.09 元(含利息及理财收入)。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尚未开始使用。
二、《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同意公司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相关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公司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2022年11月23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在2016年9月签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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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签订《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11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351008050018010071239 274,075,120.2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77360188000174916 630,444,577.57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35101560029880910000 10,878.8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 416971991627 113,644,446.6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青州支行 1404049429601001086 819,845,596.6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414383267516 0
合 计 1,838,020,620.09
三、《补充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兴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碱回收技改项目”、“水仙药业风油精车间扩建及新建口固车间和特医食品车间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黄实彪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本补充协议是《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继续适用《三方监管协议》。法律另有规定或各方另行书面约定的除外。
4、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5、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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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水仙药业风油精车间扩建及新建口固车间和特医食品车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黄实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