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63
债券代码:253351 债券简称:23 同方 K1
债券代码:253464 债券简称:23 同方 K2
债券代码:253674 债券简称:24 同方 K1
债券代码:256001 债券简称:24 同方 K2
债券代码:256597 债券简称:24 同方 K3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中 “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同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方式:开办技工贸结 删除本条
合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各类产品,重点发展
数字信息、民用核技术、节能环保等科技创
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各类产品。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款第(1)项情形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款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款第(2)项、第(4)项情形的,款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并公告。属于该款第(3)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并公告。属于该 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款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新增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 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数及其变动情况,在 股份数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
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股权登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股东会;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5)依照法律、行政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6)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8)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9)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9)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其它权利。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前两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 第四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最高权力机构,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出席股东 途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方案;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损方案; 作出决议;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10)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
出决议;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交易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 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议; (12)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 (13)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交易作出决 (14)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
议; (2)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3) 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 (15)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公司已
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14)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资的,不得授权董事会,应由股东会决议;
(15)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6)对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16)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供财务资助作出决议;
(17)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