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39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 第二十条 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
会证监发(1997)316 号文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于 1997 年 6 监发(1997)316 号文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6)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6)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 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批准的其它情形。 它情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章程第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 二十六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的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报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5%以上股份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形的除外。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 人参加股东大会;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5) 依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5)依照法律、行政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 (6)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括: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①缴纳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 议、财务会计报告;
②缴纳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股东名册、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债券存根、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季度报告、 (8)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本结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构。 (9)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
(7)公司配股时,股东可按持股比例享有配股权; 权利。
(8)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
损害公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利;
(10)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1)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
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4)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除法律、法规规 (4)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除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要求退股; 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要求退股;
(5)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提出查阅第三十六条第 (5)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提出查阅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证明文件; 的书面证明文件;
(6)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6)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7)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7)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