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3 年 11 月 24 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五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1 月 24 日 9:15
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 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 199 号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出席代表: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六、列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七、主持:常康忠
八、议程:
(一)审议:关于修订《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订《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六)股东发言;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八)监票小组验票,并统计现场投票;
(九)宣读现场投票结果;
(十)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读现场与网络合并投票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宣读律师函;
(十三)会议主持人宣布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明确如下,望参加本次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统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大会的会务事宜。
四、为能够及时、准确地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股份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请务必准时到达会场。
五、股东到达现场会场后,请在“出席股东签名册”上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证明、股东
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六、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七、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大会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八、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或者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有关提案,股东既可以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参加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2 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 3、4、5为累积投票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议案 1“关于修订《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须经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九、本次大会表决票清点工作共四人参加,其中股东代表 2 人,监事 1
人,律师 1 人。
十、表决票清点后,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如出席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表决结果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复核。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在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后,再由主持人宣读本次大会的决议。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之议案一
关于修订《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关于修订《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告如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二、原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修订后: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三、原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