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 2021-073 号
企业债券简称:G17 发展 1 企业债券代码:127616
公司债券简称:21 穗发 01、21 穗发 02 公司债券代码:188103、188281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 年 9 月 22 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27,259,986 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1、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8 月 30 日
2、授予数量:27,259,986 股
3、授予人数:197 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 3.8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已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职务 授予数量(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时总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197 人) 27,259,986 100% 0.9999%
合计 27,259,986 100% 0.9999%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广州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限售,限售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在解除限售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36 40%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48 30%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60 30%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
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⑥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
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
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1)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①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资产收益率(扣非 ROE)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即 2022
年扣非 ROE 不低于 5.03%,且不低于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限制性股票第一 ②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个解除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且不低于行业均值
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③以 2019 年末的风电、光伏、气电等绿色低碳电力控制装机
容量为基数,2022 年末的绿色低碳电力控制装机容量累计增
长不低于 150 万千瓦。
①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
资产收益率(扣非 ROE)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即 2023 年
扣非 ROE 不低于 5.28%,且不低于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
位;
限制性股票第二 ②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个解除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且不低于行业均值
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③以 2019 年末的风电、光伏、气电等绿色低碳电力控制装机
容量为基数,2023 年末的绿色低碳电力控制装机容量累计增
长不低于 300 万千瓦。
限制性股票第三 ①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个解除限售期 净资产收益率(扣非 ROE)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即 2024
年扣非 ROE 不低于 5.54%,且不低于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分位;
②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且不低于行业均值
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③以 2019 年末的风电、光伏、气电等绿色低碳电力控制装机
容量为基数,2024 年末的绿色低碳电力控制装机容量累计增
长不低于 450 万千瓦。
注:①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