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8 证券简称:广州发展 公告编号:2018-030
公司债券代码:122157 公司债券简称:12广控01
企业债券代码:127616 企业债券代码:G17发展1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3 - 2018/7/4 2018/7/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6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726,196,55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2,619,655.8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3 - 2018/7/4 2018/7/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长江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长电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自
行派发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0-37850968
联系传真:020-37850938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