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55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1〕1777 号《关于核准湘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04,597,088 股新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2,968,12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04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736,599,964.96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3,395,865.3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3,204,099.66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全部到账,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21〕2057 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存款金额(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633096959 1,729,099,964.96
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营
业部
※上述存款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 1,736,599,964.96 元,扣除部分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后的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
尔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在差异。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3096959,截至 2021 年 7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172,909.996496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增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声焘、彭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性或 12 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