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4 证券简称:大名城 公告编号:2024-045
900940 |大名城 B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临时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4212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10 - 2024/9/11 2024/9/11
B股 2024/9/13 2024/9/10 2024/9/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1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临时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现金分红预案》,公司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公司总股本 2,475,325,057 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的股份 150,375,012 股),向全体股东(不含公司回购账户)每股派送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9,748,501.35 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或回购股份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现金分红预案》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1. A 股(600094)除权除息计算公式:
A 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A 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
总股本=【(2,276,604,962 -150,375,012)×0.03】÷2,276,604,962≈0.028 元/股。
A 股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8)÷(1+ 0)=(前收盘价格-0.028)元
/股。
2. B 股(900940)除权除息计算公式:
公司回购仅涉及 A 股股份,不涉及 B 股,公司参与本次现金分红的 B 股股份与公司 B 股
股本总数一致,因此按照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下一个工作日(2024 年 8 月 22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7.1228)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4212美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10 - 2024/9/11 2024/9/11
B股 2024/9/13 2024/9/10 2024/9/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 对于持有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027 元。
(3) 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24 年 8 月 22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
(1:7.1228)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4212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本次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3791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
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04212 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非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
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现金红利 0.004212 美元美元发放。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张燕琦、迟志强
联系地址:上海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 B 栋 29 楼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470088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