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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3 沪市 退市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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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3:易见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6

600093:易见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易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1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见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 640,000,000 元,罚息 28,270,000 元(罚息暂计
算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具体金额视实际支付日期另行计算)以及维权费用
3,578,270 元,共计人民币 671,848,27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下属子公司滇中保理就与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乘发电”)、兴仁金峰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仁金峰”)、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义龙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龙电力”)、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义电力”)、黔能机电设备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能机电”)、贵州阳光万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万峰”)及其业务担保方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州电力”)、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峰电力”)之间的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提起诉讼,并已立案。公司收到昆明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为保证将来诉讼判决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向昆明中院提起申请,对被告方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收到昆明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本次诉讼具体信息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1)云 01 民初 2086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滇中保理

  被告:上乘发电、兴仁金峰以及金州电力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滇中保理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与被告上乘发电签订《国内保理额度合
同(有追索权)》和《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开展额度为人民币 80,000,000.00 元的保理融资,期限 6 个月,到期由上乘发电回购保理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为被告上乘发电和兴仁金峰签订的《市场化交易购售电合同》,应收账款本金为 86,047,966.62 元。保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金州电力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金州电力为上乘发电在保理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额度提供了融资款,被告上乘发电至今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

  为解决各方纠纷,被告金州电力与原告滇中保理及原告控股股东易见股份签订了《金州电力集团与易见股份、滇中保理关于融资等问题的商谈协议》,就纠纷解决形成了安排。但该协议签订后,相关被告未按照其承诺的还款计划归还欠款。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乘发电立即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 80,000,000.00
元,以及罚息 4,240,000.00 元(罚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具体金额视实
际支付日期另行计算);


  (2)判令被告上乘发电承担原告依法维权费用,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40,00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84,240.00 元;

  以上两项合计 84,864,240.00 元。

  (3)判令被告兴仁金峰在欠付电费 86,047,966.62 元及滞纳金合计金额范围内,就前述被告上乘发电第(1)、(2)项支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判决解除《金州电力集团与易见股份、滇中保理关于融资等问题的商谈协议》中部分条款,并由被告金州电力就被告上乘发电上述第(1)、(2)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4、目前进展: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近期,公司收到昆明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 01 民初 2086 号),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乘发电、兴仁金峰、金州电力价值 84,864,24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案号(2021)云 01 民初 2113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滇中保理

  被告:兴义电力、义龙电力、万峰电力以及金州电力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滇中保理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与被告兴义电力签订《国内保理额度合
同(有追索权)》和《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开展额度为人民币 260,000,000.00元的保理融资,期限 6 个月,由兴义电力回购保理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为被告兴义电力和义龙电力签订的《趸购电合同》,应收账款本金为 318,000,565.33 元。保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万峰电力签订
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万峰电力为兴义电力在保理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额度提供了融资款,被告兴义电力至今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

  为解决纠纷,被告金州电力与原告滇中保理及原告控股股东易见股份签订了《金州电力集团与易见股份、滇中保理关于融资等问题的商谈协议》,就纠纷解决形成了相关安排。但该协议签订后,相关被告未按照其承诺的还款计划归还欠款。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兴义电力立即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 260,000,000.00
元,以及罚息 10,780,000.00 元(罚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具体金额视
实际支付日期另行计算);

  (2)判令被告兴义电力承担原告依法维权的费用,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20,00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270,780.00 元;

  以上两项合计 272,170,780.00 元。

  (3)判令被告义龙电力在欠付电费 318,000,565.33 元及滞纳金合计金额范围内,就前述被告兴义电力第(1)、(2)项支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判决解除《金州电力集团与易见股份、滇中保理关于融资等问题的商谈协议》中部分条款,并由被告金州电力就被告兴义电力上述第(1)、(2)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4、目前进展: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近期,公司收到昆明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 01 民初 2113 号),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兴义电力、义龙电力、万峰电力价值 272,170,78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案号(2021)云 01 民初 2114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滇中保理

  被告:阳光万峰、黔能机电以及金州电力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滇中保理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与被告阳光万峰签订《国内保理额度合同
(有追索权)》,约定双方开展额度为人民币 320,000,000.00 元的保理融资,期限 2 年,到期由阳光万峰回购保理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为被告阳光万峰和黔能机电购买金属硅形成的《采购货款确认书》,应收账款本金为 325,000,000.00 元。保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金州电力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金州电力为被告阳光万峰在保理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了 300,000,000.00 元融资款,被告阳光万峰至今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

  为解决纠纷,被告金州电力与原告滇中保理及原告控股股东易见股份签订了《金州电力集团与易见股份、滇中保理关于融资等问题的商谈协议》,就纠纷解决形成了安排。但是该协议签订后,相关被告未按照其承诺的还款计划归还欠款。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阳光万峰立即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 300,000,000.00
元,以及罚息 13,250,000.00 元(罚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具体金额视
实际支付日期另行计算);

  (2)判令被告阳光万峰承担原告依法维权的费用,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50,00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313,250.00 元;

  以上两项合计 314,813,250.00 元。

  (3)判令被告黔能机电在欠付货款 325,000,000.00 元及违约金合计金额范围内,就前述被告阳光万峰第(1)、(2)项支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判决解除《金州电力集团与易见股份、滇中保理关于融资等问题的商谈协议》中部分条款,并由被告金州电力就被告阳光万峰上述第(1)、(2)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4、目前进展:本案件尚未开庭

  近期,公司收到昆明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 01 民初 2114 号),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阳光万峰、黔能机电、金州电力价值 314,813,25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020 年公司对上述应收保理款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172,527,500.00 元。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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