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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3 沪市 退市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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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3:易见股份章程(2020年1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0-11-12

600093:易见股份章程(2020年1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  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党组织及党的工作机构...... 22
第六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  事......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7

  第三节 董事会...... 32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8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0
第八章  监事会...... 41

  第一节 监  事...... 42

  第二节 监事会...... 4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9

  第一节 通  知...... 49

  第二节 公  告...... 4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三章  附 则...... 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7]129 号文)批准,以四川实味食品有限公司整体改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7897F。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6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并于 6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EASYVISIBLE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
道办事处顺通大道 50 号

  邮政编码:6502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244.75 万元,实收资本 112,244.75 万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扩大经营规
模,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谋求稳定、高效的回报,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商品批发与零售,
进出口业,社会经济咨询,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共有 5 家发起人: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3906
万股,四川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198 万股,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洲娱乐世界持有 198 万股,四川星火食品研究院持有 99 万股,北海海利实业公司持有99 万股。均于 1997 年公司设立时以净资产转股方式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244.7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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