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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规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 1 号指引——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由五名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确定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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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董事(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与审查薪酬政策或方案;
(三)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补充和修订;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激励对象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解锁或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五)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负责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须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并经全体委员同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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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