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发展规
划科学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成员中确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确定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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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并经全体委员同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
供有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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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