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董事会组成,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由五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确定新的委员。
第六条 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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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被提名人的选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对董事人选的推荐均通过提名委员会进行,否则不能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经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并经全体委员同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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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