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 2021-045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7 - 2021/6/18 2021/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714,312,78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80,005,685.69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7 - 2021/6/18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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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9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8 元。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 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9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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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 189 号
邮编:831100
联系部门: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994-6508000
传真:0994-2723615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