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证券代码:600089 公告编号:临 2021-038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诉讼调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已到期未付租金57,301,380.9元及相应迟延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为6,938,155.38元,全部未到期租金813,402,747.68元及相应迟延违约金,留购款项1元、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盱眙高传公司、江苏高传公司按调解协议支付欠付款项,新能源公司可以收回全部债权。如盱眙高传公司、江苏高传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欠付款项,新能源公司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相关出质股权、抵押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质押电费及相关收益权优先受偿。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具体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公司控股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能源公司)受让了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租赁公司)与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高传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已到期、未到期及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如发生)后的债权。
因盱眙高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融资租赁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新能源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14号)。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新能源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 02 民初 160
号),经北京二中院主持调解,新能源公司与盱眙高传公司、江苏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传公司)达成调解,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新能源公司、盱眙高传公司、江苏高传公司三方确认,因盱眙高传公司违反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已全部
加速到期。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盱眙高传公司欠付新能源公司已到期未付租
金 57,301,380.9 元及迟延违约金 6,938,155.38 元、未到期租金 813,402,747.68
元、留购款 1 元、律师费 160,000 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 4,432,011 元,减半收取 2,216,005.5 元,由盱眙高传
公司承担;
3、因盱眙高传公司已支付的押金尚余 36,378,000 元,上述第 1、2 项应付
费用冲抵该押金后剩余金额为 843,640,290.46 元,盱眙高传公司承诺在 2021 年4 月 30 日(含当日)前将该笔款项支付至新能源公司指定账户。
4、若盱眙高传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 3 项约定款项的,新能源公司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盱眙高传公司除应继续支付外,还需支付以
843,640,290.4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的迟延违约金;
5、就盱眙高传公司全部应付款项(包括前述租金、违约金、留购款、诉讼费、律师费),江苏高传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6、就盱眙高传公司全部应付款项(包括前述租金、违约金、留购款、诉讼费、律师费),新能源公司有权对《股权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08300173)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 05110001 号)中的出质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就盱眙高传公司全部应付款项(包括前述租金、违约金、留购款、诉讼费、律师费),新能源公司有权对《电费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编号:09653117001148693224)中的电费及相关收益权优先受偿;
8、就盱眙高传公司全部应付款项(包括前述租金、违约金、留购款、诉讼费、律师费),新能源公司有权对《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盱眙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4174 号)中的苏(2016)盱眙县不动产权第 0008498 号项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9、盱眙高传公司和江苏高传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 5 日内将盱眙高传公司证照等资料交与新能源公司,该等资料包括:盱眙高传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盱眙高传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会计凭证(具
体为: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各 1 本、2018 年 12 月 2 本、2019 年 1 月
1 本、2019 年 3 月 1 本,共计 40 本会计凭证);
10、新能源公司应在上述第 9 项完成后 10 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解除在(2020)苏 08 民初 1 号案件项下对泗阳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账户及应收电费账户、江苏高传公司所持睢宁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的保全措施。新能源公司承诺前述保全措施解除后,新能源公司不再基于前述案件要求泗阳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新能源公司与盱眙高传公司、江苏高传公司达成调解,法院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利于公司债权保护,对债权收回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如盱眙高传公司、江苏高传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欠付款项,新能源公司可以收回全部债权。如盱眙高传公司、江苏高传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欠付款项,新能源公司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相关出质股权、抵押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质押电费及相关收益权优先受偿。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具体影响目前无法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2020 年度公司已对盱眙高传公司的应收款项计提了专项信用减值准备 7,599.44万元。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
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2、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