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 海泰发展 股票代码:600082 公告编号:2024-022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4 《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
5 《独立董事制度》 是
6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否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否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1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1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否
12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否
1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上述第 1~5 项、第 13 项和第 14 项制度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其余制度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及修订对照表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8 月 31 日
附件: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共涉及 283 处。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6,115,82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6,115,826元。
元。 已发行的股份数646,115,826股;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数118,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1元。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5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可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7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其他权利。
规定的其他权利。
8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股
求予以提供。 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