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 海泰发展 股票代码:600082 编号:(临2014—024)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03,968,610.00元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前,将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商品房
交付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交房期限向后顺延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对2014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
司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为公司所持有的位于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东1\东2\东3号楼,建
筑面积共46055.85平方米。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3号孵化楼4-A-3室
法定代表人:苗小龙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以自有资金对高新技术项目、
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
成立日期: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
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本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金额:303,968,610.00元
2、结算方式: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应于2014
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138,167,550元,2014年9月15日前,
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150,00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存入商
品房尾款15,801,060元。
3、履行期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前,将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商品房交付
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交房期限向后顺延
4、违约责任:华泰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30日内的,公司有权
追究华泰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华泰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
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华泰应
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华泰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十向公司支
付违约金。
除遇不可抗力外,公司如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30日内的,华
泰有权向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
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合同继
续履行。公司应支付华泰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公司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
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公司还应每日按商
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十向华泰支付违约金。
5、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6、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天津滨海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以下简称
“BPO基地”),BPO基地是天津市现代服务业20项重大项目之一,华泰的入驻
符合公司开发BPO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定位,对公司今后提高引进项目质量、推进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升级、提升项目的整体形象、打造高新区招商成果和自主创新
成果的主要展示基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述交易将对公司2014年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
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
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
抗力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公司将根据合同实际进展情况,依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