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081 沪市 东风科技


首页 公告 东风科技: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东风科技: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1

东风科技: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6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潍柴动力的再审申请。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6,000,000 元(大写:叁仟陆佰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正常业
      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就侵害商标权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上海弗列加滤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弗列加”)为潍柴动力所诉被告之一。

  一审法院主要判决如下:1、另一被告(非上海弗列加)立即停止侵犯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3175016 号“潍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另一被告(非上海弗列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 25 万元;3、驳回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1 知民初 98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 2448 号《民事裁决书》,潍柴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情况请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潍柴动力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 2448 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1 知民初 98 号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情况请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23-056)。

  (三)潍柴动力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 244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情况请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四)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查过程中,潍柴动力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潍柴动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具体情况请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 937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毅系在个人公众账号中发布营销推广信息,使用潍柴标识及与潍柴产品有关的描述,潍柴动力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毅的职权范围以及李毅的上述行为系职务行为,且上海弗列加明确表示对李毅的行为并不知悉,相关账号及内容与上海弗列加无关。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潍柴动力关于应由上海弗列加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并无不当。其次,鉴于相关经销商与上海弗列加分别系独立主体,潍柴动力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海弗列加对经销商的行为存在授意,故二审判决认定经销商的行为不应视为上海弗列加的行为,亦无不当。第三,根据潍柴动力提交的公证书,上海弗列加系在“OEM/主机厂”栏下标注了“潍柴”字样。按照通常理解,“OEM/主机厂”栏目下使用“潍柴”字样,系表明潍柴动力为 OEM 工厂或主机厂,结合其他“主机厂型号”等栏目信息,二审判决认定上海弗列加标注相关信息系为了说明自身产品的用途、对应的潍柴动力的相应商品型号,以及适配机型等信息,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行业惯例。故潍柴动力关于上海弗列加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弗列加的被诉行为并未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潍柴动力要求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允支持。

  综上,潍柴动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报备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