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081 沪市 东风科技


首页 公告 600081: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600081: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10-29

600081: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限制转让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买卖行为事后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条规定。

    第十条 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
不滚存到下一年度。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买卖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
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