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22-074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 年 11 月 22 日持股 5%以上股东新余兴鹏与新余金煜签署了《股份
转让合同》,并于同日披露了新余兴鹏、新余金煜《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2 年 12 月 20 日,新余兴鹏与新余金煜就调整转让价款等事项签署
了《股份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及修订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兴鹏”)于 2022 年11 月 22 日与新余金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金煜”)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份18,797,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4%),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 7.98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新余金煜,转让价款共计 150,000,187.68 元。具体内容详见 2022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8 号)。
一、相关协议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收到新余兴鹏的通知函,为进一步符合相关部门监管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余兴鹏与新余金煜于2022年12月2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甲方(转让方):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新余金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变更前协议内容
(1)原合同第二条约定“1、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18,797,016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法定或约定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2、标的股份,即本合同的股份转让标的,指本条前款所述,甲方所持的目标公司 18,797,016 股股份。3、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未设有质押和担保等他项权利。”
(2)原合同第三条约定“基于双方协商,参考上证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管理规定,双方同意如下方式,交易结算:1、本合同双方股份交易暂定价格:每股人民币 7.98 元价格;2、双方参照以下方法中最高价格标准确定最终每股交易定价:(1)不低于每股人民币 7.98 元;(2)合同签署前 30 个交易日之每日加权平均价格之算术平均值的 90%;(3)金花股份于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之经审核每股金花股份资产净值。3、金花股份就本合同事项发布公告之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之每日加权平均价格之算术平均值的 90%如高于上述价格的,乙方应在公告发布后 3 日内向甲方按此价格与前述价格差额及合同约定,补足价格差额部分。”
(3)原合同第四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约定“(2)第二笔转让价款:自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书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转让款人民币(大写)陆仟伍佰万零玖拾叁元捌角肆分(¥65,000,093.84 元)(即付至转让总价款的50%)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3)第三笔转让价款原合同第四条第 3 款约定“第三笔转让价款:乙方将转让款人民币(大写)柒仟伍佰万零玖拾叁元捌角肆分(¥75,000,093.84 元)(即转让总价款的 50%)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向相关部门提交过户所需的全部资料。”
2、变更后协议内容
(1)“1、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18,797,0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法定或约定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2、标的股份,即本合同的股份转让标的,指本条前款所述,甲方所持的目标公司 18,797,000 股股份。3、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未设有质押和担保等他项权利。”
(2)“基于双方协商,参考上证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管理规定,双方同意
如下方式交易结算: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本补充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的基础上,由转让方、受让方友好协商确定为 7.98 元/股,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50,000,060 元。”
(3)“(2)第二笔转让价款: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书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乙 方 将 转 让 款人民币(大写)陆仟伍佰万零叁拾元整
(¥65,000,030.00 元)(即付至转让总价款的 50%)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3)第三笔转让价款:乙方将转让款人民币(大写)柒仟伍佰万零叁拾元整(¥75,000,030.00 元)(即剩余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向相关部门提交过户所需的全部资料。”
(3)其他
1、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合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相关说明及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新余兴鹏、新余金煜已按规定修订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