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 2021-012 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向李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562 号)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向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其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小容量注射制剂国际标准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的存储和使用,发行价 11.23 元/股,共募集资金 999,999,999.85 元,减除发行费
用 22,794,247.0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77,205,752.84 元。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到账,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2-0000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人福”,公司持有其 80%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小容量注射制剂国际标准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已同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人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
2021 年 2 月 5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
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表(单位:元)所
示:
开户单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存储金额
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17010100100443490 0.00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乙方: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丁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乙方“小容量注射制剂国际标准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
他用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可支取现金,需根据实际支付需求向丙方申请购买
相应支付(或结算)凭证。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因特殊原因需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须对网上银行支付
功能进行相应管控。乙方通过网银方式从专户支取资金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以
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资金
的使用方式由丙方根据乙方提交的备注用途与本协议约定用途一致的网上银行
支付(或结算)指令进行支付结算,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丙方发现监督内容不
符合协议约定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不予执行乙方的指令。如因乙方未提前两
个工作日通知丙方支付申请和支出清单,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
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源、杨济麟及其他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将对账单寄送至丁方财务顾问主办人工作地址。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财务顾问主办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通过支付(或结算)凭证从专户支取资金的,在从专户支取每笔资金前,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方式由丙方根据乙方提交的备注用途与本协议约定用途一致的支付(或结算)凭证进行支付结算,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