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3-04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20,244,827.22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已作出“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故公司无需计提相关负债,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2023 年 12 月 4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
星股份”)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终 1353 号,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诉人:华融资产
被告/被上诉人:公司、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江苏普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江苏省无锡市;省高院、江苏省南京市
事实与理由:2022 年 4 月 15 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澄星股份《和解协议》,
终止和解程序,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裁定确认澄星股份《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华融资产对澄星股份享有的273,491,971.52 元债权,除 10 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的 20%能够按照《和解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 220,244,827.22 元债权已无法获得。华融资产认为被告方隐瞒了澄星股份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华融资产起诉公司及其他五方被告至无锡中院,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220,244,827.22 元及利息(以 220,244,827.22 元为基数,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3日的利息为5,599,112.9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无锡中院已作出驳回原告华融资产起诉的裁定,华融资产不服无锡中院民事裁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23)苏 02 民初 57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无锡中院审理本案。
二、前期进展
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收到原告华融资产提交的补充证据。针对华融资产提
交的证据及补充证据,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2023 年 3 月 30 日向无锡中
院提交了证据材料。2023 年 3 月 30 日,无锡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再次收到原告华融资产提交的补充证据。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 02 民初 57
号,裁定驳回原告华融资产的起诉。(详见公告:临 2023-036)
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送达的华融资产《民事上诉状》,请求撤
销(2023)苏 02 民初 57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无锡中院审理本案。(详见公告:临2023-044)
2023 年 11 月 1 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
书》(2023)苏民终 1353 号,因华融资产不服无锡中院(2023)苏 02 民初 57 号
民事裁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已立案受理。(详见公告:临 2023-046)
三、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终 1353
号:本院认为,华融资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省高院已作出“驳回华融资产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故公司无需计提相关负债,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