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3-04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上诉状;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20,244,827.22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尚未收到二审法院关于该上诉案件的正式立案材料,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
院”)送达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民事上诉状》,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诉人:华融资产
被告/被上诉人:公司、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江苏普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收到《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于 2023 年 9 月 8 日收到《民事上诉状》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无锡中院、江苏省无锡市
事实与理由:2022 年 4 月 15 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澄星股份《和解协议》,
终止和解程序,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裁定确认澄星股份《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华融资产对澄星股份享有的273,491,971.52 元债权,除 10 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的 20%能够按照《和解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 220,244,827.22 元债权已无法获得。华融资产认为被告方隐瞒了澄星股份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华融资产起诉公司及其他五方被告至无锡中院。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220,244,827.22 元及利息(以220,244,827.2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即 2023
年 1 月 3 日的利息为 5,599,112.95 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
六被告共同承担。
二、前期进展
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收到原告华融资产提交的补充证据。针对华融资产提
交的证据及补充证据,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2023 年 3 月 30 日向无锡中
院提交了证据材料。2023 年 3 月 30 日,无锡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再次收到原告华融资产提交的补充证据。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 02 民初
57 号】,裁定驳回原告华融资产的起诉。(详见公告:临 2023-036)
三、最新进展
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送达的华融资产《民事上诉状》:
(一)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3)苏 02 民初 57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无锡中
院审理本案;
(二)事实与理由:华融资产认为(2022)苏 02 破 2 号案,即澄星股份破产
和解一案所涉之“事”与本案诉争之“事”并非同一“事”,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理由如下:
1、(2022)苏 02 破 2 号案是破产和解案,并非诉讼案件,本案不存在重复起
诉的前提条件;
2、本案与(2022)苏 02 破 2 号案之间不存在相同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
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3、本案的诉请并不实质上否定(2022)苏 02 破 2 号案相关裁定书的裁判结果,
反而是基于该案的裁判结果而提起的侵权赔偿之诉。
除上述《民事上诉状》外,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二审法院关于该上诉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尚未收到二审法院关于该上诉案件的正式立案材料,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