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9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0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86),约定借款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发放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 LPR。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宣威磷电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农业银行将宣威磷电、公司起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宣威磷电期间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宣威磷电和公司的相关资产。2021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执行通知书》:缴纳执行标的款42,481,987.3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及缴纳执行申请费。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
(2021)云03执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29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2)云03执恢51号-4《执行裁定书》,对宣威磷电相关机械设备予以查封。2022年9月24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关于宣威磷电、公司与农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云03执恢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2)云03执恢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宣威磷电负有继续向农业银行履行债务的义务。宣威磷电对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曲靖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详见公告:临2021-039、临2021-045、临2021-063、临2021-077、临2022-005、临2022-168、临2022-176)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宣威磷电与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34),约定借款币
种及金额为人民币 6600 万元,发放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9 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
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 1 年期 LPR。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宣威磷电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农业银行将宣威磷电、公司起诉至曲靖中院,请
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21 年 6 月 7 日,公
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 03 民初 10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宣威
磷电和公司的相关资产。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 03 民初
109 号《民事判决书》。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 03 执 602
号《执行通知书》:缴纳执行标的款 66,721,155.15 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
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及缴纳执行申请费。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
曲靖中院(2021)云 03 执 602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1)云 03 执
602 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关于宣威磷
电、公司与农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云 03 执恢 52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2)云 03 执恢 52 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宣威磷电负有继续向农业银行履行债务的义务。宣威磷电对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曲靖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详见公告:临 2021-039、临 2021-045、临 2021-064、临 2021-077、临2022-005、临 2022-176)
二、最新进展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关于宣威磷电、公司与农业银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云 03 执异 172 号《执行裁定书》和(2022)云 03 执异
173 号《执行裁定书》:异议申请人宣威磷电向曲靖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
依法裁定撤销(2022)云 03 执恢 52 号执行裁定和(2022)云 03 执恢 51 号执行裁
定,中止(2022)云 03 执恢 52 号执行裁定和(2022)云 03 执恢 51 号执行裁定的
执行,并解除相应的执行措施。曲靖中院立案受理上述异议申请并作出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宣威磷电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宣威磷电执行异议被驳回对公司影响不大,公司在已公告的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根据谨慎性原则,参照同类型的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案件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情形,将该性质相同的两件执行异议事项按照同一会计原
则进行处理,为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已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计提了本次与农业银行相应的预计负债,金额为 91,567,257.05 元;公司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相关的预计负债(详见公告:临 2022-181)也已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计提。相关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三、其他提醒事项 1、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最终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