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编号:临 2022-18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在
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为完善《公司章程》
内容,确保《公司章程》法律效力,按照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十款规定,
拟对原《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公司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改生(1994)361 公司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改生(1994)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 361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3200001103366。 代码:913200002502383371。
3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首席执行官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4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
管理人员。 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6 /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广泛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广
吸纳社会资金,依靠科学管理方法,以精细磷化工为 泛吸纳社会资金,依靠科学管理方法,以精细磷化工
7 主,向高向深,两头延伸。同时积极发展其他高附加 为主,向高向深,两头延伸。同时积极发展其他高附
值精细化工品生产,逐步形成具有综合功能的规模优 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及新能源、新材料产品,逐步形成
势,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股 具有综合功能的规模优势,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
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力,提高经济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8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9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10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11 限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