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7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0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86),约定借款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发放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 LPR。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宣威磷电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农业银行将宣威磷电、公司起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宣威磷电期间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宣威磷电和公司的相关资产。2021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执行通知书》:缴纳执行标的款42,481,987.3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及缴纳执行申请费。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
(2021)云03执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29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2)云03执恢51号-4《执行裁定书》,对宣威磷电相关机械设备予以查封。(详见公告:临2021-039、临2021-045、临2021-063、临2021-077、临2022-005和临2022-168)
2020年5月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宣威磷电与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34),约定借款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6600万元,发放日期为2020年5月9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 LPR。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宣威磷
电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农业银行将宣威磷电、公司起诉至曲靖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宣威磷电和公司的相关资产。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2号《执行通知书》:缴纳执行标的款66,721,155.1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及缴纳执行申请费。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告:临2021-039、临2021-045、临2021-064、临2021-077和临2022-005)
二、最新进展
2022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关于宣威磷电、公司与农业银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云 03 执恢 51 号《执行裁定书》和(2022)云 03 执恢
52 号《执行裁定书》,上述两份案件已分别执行到位案款 5,000,000 元和 5,830,649.91元,宣威磷电已分别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 109,882 元和 133,787 元。
裁定如下:曲靖中院(2022)云 03 执恢 51 号案件、(2022)云 03 执恢 52 号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宣威磷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裁定受理澄星股份的和解申请;2022 年 4 月 14 日裁定认可其和
解协议;2022 年 4 月 28 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按照和解协议
减免的债务,自裁定生效之日澄星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022 年 4 月 6 日,农业
银行依据曲靖中院的(2021)云 03 民初 108、109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澄星股份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和解协议及管理人《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农业银行留债
本金为 22,891,814.26 元,留债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起 5 年,留债利率为年利率
8%,澄星股份按此协议进行留债清偿。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澄星股份破产和解经无锡中院裁定认可,且已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现农业银行无权依据(2021)云 03民初 108、109 号民事判决书向曲靖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截止目前宣威磷电应付农业银行的债务留债本金 12,891,814.26 元及其对应的
留债利息外(和解程序留债本金为 22,891,814.26 元,宣威磷电已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向农业银行还款 1000 万元);针对上述执行裁定书,宣威磷电已提起执行异议,但该异议最终能否取得曲靖中院的支持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执行异议的进展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计提相应负债。
该事项可能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准确金额最终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办理子公司相关账户的解冻工作,截止目前,宣威磷电尚有 7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 1,151,185.88 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