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5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已于 2022年 5 月 5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将触及退市情形。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澄星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告:2022-137)。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以下简称“曲商行”)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授字003号《授信额度协议》,协议约定曲商行对宣威磷电提供短期贷款额度12300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100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额度5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从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止。同日,澄星集团、澄星股份、李兴分别与曲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曲商行与宣威磷电所签订的2020年宣流授字003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之后曲商行与宣威磷电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发放贷款本金12300万元。因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曲商行将宣威磷电及担保方起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及担保方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了曲靖中院关于公司与曲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初180号】。(详见公告:临2021-106、临2022-069)
二、最新进展
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了曲靖中院关于宣威磷电、李兴与曲商行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的《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2)云 03 执 466 号】:
1、《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2、《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执行标的款 126013608.69 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2)缴纳执行申请费 193414.00 元。
3、《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内容如下:缴纳金额:126013608.69 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银屯支行;开户名称: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账号:6232813890000607352。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如最终按照《执行通知书》完成执行,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金额的最终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相关账户的解冻工作,截止目前,大部分账户已完成解冻,仅剩子公司宣威磷电尚有 7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 3,080,440.65 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