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2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已于 2022年 5 月 5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将触及退市情形。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
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公司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7日,澄星股份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签订《最高额合同》,约定:在2017年5月10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澄星股份可向重庆农商行申请办理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开证、保函等;双方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的最高限额为623654000元整。同日,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由澄星股份以其持有的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100%股权为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在2017年5月10日至2023年9月30日内连续办理具体
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2365.4万元。2020年8月28日,宣威磷电与重庆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宣威磷电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在2017年5月10日到2023年9月30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同日,宣威磷电与重庆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宣威磷电为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在2017年5月10日到2023年9月30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20年9月22日,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由重庆农商行向澄星股份提供本金为39154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20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同日,澄星集团与重庆农商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在2020年9月23日到2023年9月22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20年9月25日,重庆农商行按约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本金39154万元。2021年5月7日,重庆农商行因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澄星股份信用状况及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澄星股份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重庆农商行将澄星股份及担保方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第一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澄星股份及担保方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详见公告:临2021-067)
二、最新进展
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了重庆第一中院关于公司与重庆农商行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 01 民初 330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商行借款本金386540000 元。
二、被告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商行截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的利息 102003.61 元、罚息 22721304.38 元及复利 5995.90 元,共计
22829303.88 元。
三、原告重庆农商行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澄星股份持有的宣威磷电的股权 62365.4 万股(质权登记编号为 530381202009230002)享有质权,并就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重庆农商行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宣威磷电提供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 53032020002514,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宣威磷电对被告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澄星集团对被告澄星股份向原告重庆农商行负担的截至2022年2月8
日借款本金 386540000 元及利息 102003.61 元、罚息 20043709.58 元、复利 5289.31
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重庆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82796.6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宣
威磷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债权属于诉讼未决的债权,根据《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中“(五)未申报的债权、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的处理”规定,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经诉讼仲裁确认后,根据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按照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因此,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将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上述案件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和解协议》按月计提与上述案件相关的留债利息费用,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金额的最终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相关账户的解冻工作,截止目前,部分账户已陆续解冻,公司及子公司尚有 1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 8,590,811.73 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