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02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 2022 年1月29日披露了业绩预告,预计净资产为131,040.00 万元至194,922.00万元,但公司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凭《债权人说明》将2021年计提的应收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款项的坏账准备中72.50%的份额予以转回并导致净资产转正,
依据不充分。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和2022年2月7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就依据《债权人说明》导致净资产转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正在积极回复中,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2,238,764,309.38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64,269,326.6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正处于审理中,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以前年度和2021年的利润及净资产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公司以前年度及2021年业绩预告时均未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尽快更正业绩预告及以前年度定期报告,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或“本院”)《通知函》,主要内容如下:本院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受理朱杰、
李立刚等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截止 2022 年 1 月 28 日,本院共计
接收 373 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材料,其中 337 名投资者明确表示参加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案件案号为(2022)苏 01 民初 168 号。经统计,案件涉及金额合计为 64,269,326.64 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情况
原告:朱杰、李立刚等投资者
被告:澄星股份/李兴
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时间:2022 年 1 月 8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根据澄星股份的信息披露公告,认为澄星股份已经进行了真实、充分、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并根据信息披露情况对澄星股份进行投资。因澄星股
份虚假陈述,原告在 2012 年 3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期间买入澄星股份,
并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后仍持有或卖出,造成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 号)认定澄星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澄星股份 2011 年、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证券法》六十九条的规定,澄星股份应当承担对原告投资者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可以认定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2 年 3 月 29 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15
年12 月 23日。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购买了澄星股份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澄星股份股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遭受的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
(二)前期情况
2019 年,公司收到 2 名投资者索赔的诉状,2021 年收到南京中院作出的前述
投资者撤诉的裁定书。根据南京中院 2020 年 5 月 8 日发布的公告,截至 2020 年 5
月 6 日,共有 176 名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要求
公司承担股票投资损失。但截止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未收到其他 174 名投资者
应诉资料。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朱杰、李立刚为代表的投资者索赔案件诉
状 29 份。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正处于审理中,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以前年度和 2021 年的利润及净资产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公司以前年度及 2021 年业绩预告时均未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尽快更正业绩预告及以前年度定期报告,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