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050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57,726,027.67 元(包括财产保全588,199,335.2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或一审判决
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
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
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案件一至九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049),案件一
至八目前尚无进展;本次公告为案件九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 2021 年6 月 25 日收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
协助公示通知书。截止目前,累计涉案金额为 1,557,726,027.67 元人民币(包括财产保全 588,199,335.24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或“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
一、重大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 案由 涉案金 额(元) 程序 案号 进度 调 履行
号 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案 宁波银行股 澄星股份、澄 金融借 (2021)苏 一审判 尚未
件 份有限公司 星集团 款合同 44,815,895.64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决已出 履行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1919 号
案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 诉前 (2021)苏 收到
件 份有限公司 澄星股份、澄 款合同 200,000,000.00 财产 02 财保 15 / / 保全
二 无锡分行 星集团 纠纷 保全 号 裁定
书
(2021)苏
案 招商银行股 澄星股份、澄 金融借 02 民初 40 一审判 收到
件 份有限公司 星集团 款合同 165,000,0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决已出 执行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02执334 裁定
号 书
澄星集 团、汉
中国民生银 邦石化 、澄星 1,000,000,000.00
案 行股份有限 股份、 澄高包 金融借 元(其中澄星股份 (2021)苏
件 公司无锡分 装、澄星房产、 款合同 300,000,000.00 诉讼 02 民初 15 一审 审理中 /
四 行 铂斯达、李兴、 纠纷 元) 号
缪维芬 、李岐
霞、吴亮
案 兴业银行股 澄星股份、澄 金融借 (2021)苏
件 份有限公司 星集团 款合同 251,000,000.00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审理中 /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案 恒丰银行股 澄星股份、澄 金融借 (2021)苏
件 份有限公司 星集团 款合同 100,169,958.94 诉讼 02 民初 198 一审 审理中 /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案 中国农业银 金融借 (2021)云 收到
件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澄 款合同 42,216,106.30 诉讼 03 民初 108 一审 审理中 民事
七 公司宣威市 星股份 纠纷 号 裁定
支行 书
案 中国农业银 金融借 (2021)云 收到
件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澄 款合同 66,324,731.55 诉讼 03 民初 109 一审 审理中 民事
八 公司宣威市 星股份 纠纷 号 裁定
支行 书
案 重庆农村商 澄星股份、澄 金融借 诉讼 (2021)渝 收到
件 业银行股份 星集团、宣威 款合同 388,199,335.24 财产 01 民初 330 / / 保全
九 有限公司两 磷电 纠纷 保全 号、(2021) 裁定
江分行 渝 01 执 书、
保 151 号 收到
之二 协助
执行
通知
书
*宣威磷电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九:
(一)案件情况
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宣威磷电
收到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2021 年 6 月 21 日、6 月 25 日
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澄星股
份、澄星集团、宣威磷电借贷纠纷,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扣
押、冻结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宣威磷电名下价值人民币 388199335.24
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
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最新进展: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被申请人澄星股
份、澄星实业、宣威磷电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 01 民初 330 号民事
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