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1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已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公告涉案的金额为 1.65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
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40 号民事
判决书,现披露明细如下:
释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江阴澄星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或“集团”)。
一、重大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序 原告/申 涉案金 程 进度 判决(/调 履行
号 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额 序 案号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2021)
1 招商银行 澄星股份、澄星 金融借款 1.65 亿 诉 苏 一审 一审判决 尚未
股份 集团 合同纠纷 元 讼 02 民初 已出 履行
40 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许晨晨、郑晓宇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 年 4 月 19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招商银行与澄星股份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签订了《授信协议》,
总授信额度为 1.5 亿元,招商银行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 1 亿元,
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 5000 万元,澄星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1、澄星股份向招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 1 亿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
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192500 元)、罚息(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以 1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925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
算)。2、澄星股份向招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96250 元)、罚息(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5000
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9625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3、
澄星股份承担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80000 元。4、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澄星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对招商银行主张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但罚息与复利属于对借款人的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招商银行未提供其主张律师费的实际付款依据,仅有代理合同,无支付凭证和发票,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招商银行与澄星股份签订授信协议,并按约发放贷款 1.5 亿元,双方约定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 5O%,复利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澄星集团向招商银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对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协议均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约履行。现贷款期满,澄星股份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澄星集团未按约承担担保责任,招商银行有权要求澄星股份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等)并承担律师费损失,澄星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澄星股份认为招商银行无权同时收取罚息和复利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
采纳。招商银行与澄星股份签订的授信协议约定了招商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由澄星股份负担,招商银行也已委托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本案诉讼代理活动,约定的律师费金额在合理范围,因此,该笔律师费是招商银行必然发生的损失,澄星股份以律师费未实际发生为由要求不承担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1、澄星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招商银行借
款本金 1 亿元,并支付利息(计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192500 元)、罚息(以 1 亿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7.425%计算)、复利
(以 1925O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7.425%
计算);2、澄星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计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96250 元)、罚息(以 5000 万元
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7.425%计算)、复利(以
9625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7.425%计算);
3、澄星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8 万元;4、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79414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799144 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