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09,815,895.64 元(包括诉前财产保全 2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近期涉及的诉讼、仲裁进行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
709,815,895.64 元(包括诉前财产保全 2 亿元),现披露明细如下:
释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或“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利散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产”)、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澄星日化”)、无锡澄泓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澄泓”)、
昆明润鑫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润鑫”)。
一、重大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序 原告/申 涉案金 程 进度 判决(/调 履行
号 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额 序 案号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案 宁波银行 448158 (2021)
件 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澄星 金融借款 95.64 诉 苏 0281 一审 审理中
一 公司无锡 集团 合同纠纷 元 讼 民初 /
分行 1919 号
诉
案 渤海银行 前 (2021)
件 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澄星 金融借款 2 亿元 财 苏 02 财 / / 收到保全
二 公司无锡 集团 合同纠纷 产 保 15 号 裁定书
分行 保
全
案 招商银行 (2021)
件 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澄星 金融借款 1.65 亿 诉 苏 一审 审理中
三 公司无锡 集团 合同纠纷 元 讼 02 民初 /
分行 40 号
澄星集团、汉邦 10 亿元
案 中国民生 石化、澄星股份、 (其中 (2021)
件 银行股份 澄高包装、澄星 金融借款 澄星股 诉 苏 一审 审理中
四 有限公司 房产、铂斯达、 合同纠纷 份 3 亿 讼 02 民初 /
无锡分行 李兴、缪维芬、 元) 15 号
李岐霞、吴亮
澄星集团、铂斯 诉 (2020) 2020 年 9
中国民生 达、澄星房产、 21 亿元 前 苏 月 1 日已
案 银行股份 澄高包装、汉邦 金融借款 (其中 财 02 财保 解除财产
件 有限公司 石化、澄星股份、 合同纠纷 澄星股 产 136 / / 保全,未
五 无锡分行 李兴、缪维芬、 份 3 亿 保 号、136 收到正式
吴亮、李岐霞 元) 全 号之二 的民事起
诉状
诉 (2020)苏 2020 年 7
恒丰银行 前 02 月 31 日
案 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澄星 金融借款 11000 财 财保 129 已解除财
件 公司无锡 集团 合同纠纷 万元 产 号、129 / / 产保全,
六 分行 保 号之一、 未收到正
全 129 号之 式的民事
二 起诉状
澄星股份、澄星 诉 (2020)苏 2020 年 9
中国工商 集团、澄利散装、 前 02 月 17 日
案 银行股份 澄高包装、汉盈 金融借款 18000 财 财保 已解除财
件 有限公司 投资、澄星日化、 合同纠纷 万元 产 123 号、 / / 产保全,
七 江阴支行 昆明润鑫、无锡 保 123 号之 未收到正
澄泓 全 一 式的民事
起诉状
根据之前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0),上述借款
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
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的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情况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刘烨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 年 3 月 16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阴市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澄星股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44643527.92 元,并支付期内
利息 172367.72 元(计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罚息(自 2021 年 2 月 24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44643527.9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05%上浮 50%计算)、
复利(自 2021 年 2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利息 172367.72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4.05%上浮 50%计算)。2、判令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在原告处借款 44643527.92 万元,由被告二提供全额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现由于被告一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 ,结欠原告的款项无法支
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息,有权要求被告二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尚在审理中,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
(一)案件情况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 年 2 月 3 日
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2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目前处于诉前保全阶段,公司尚未收到诉讼材料,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三:
(一)诉讼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