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5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8/2 - 2019/8/5 2019/8/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6 月 5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34,264,12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685,282.5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8/2 - 2019/8/5 2019/8/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额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 《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2-8102866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