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53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5 号)核准,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业”或“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天业转债”),期限 6 年。
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开发行 3,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32,075,471.82 元(不含
税价)后本次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2,967,924,528.18 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分别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上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 具了《验证报告》( 天健验〔2022〕3-57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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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65100100000000000019 1,087,924,528.1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 512100100100049315 1,080,000,000.00
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 3016028329200230112 800,000,000.00
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 657657601013000101316 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 107092423576 0.00
合计 2,967,924,528.18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新疆天业汇祥新材料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和新疆天业汇祥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100100000000000019/512100100100049315/3016028329200230112/657657601013000
101316/107092423576,截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该账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天业汇祥年产 25万吨超净高纯醇基精细化学品项目及天业汇祥年产 22.5 万吨高性能树脂原料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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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履行保荐机构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志丹、蔡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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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备查文件
1、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