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3-097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12 月 12 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预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一定修订,具体内容
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或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1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支部委员、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力的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
2 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公司要建立党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
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独 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者合并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并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并经股
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东大会选举决定。
4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决定。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事的权力。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司公开声明。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但是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三)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境内上市公司内担任独立董事,已在三家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应再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会候选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包括: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5 业对公司现在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 删除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
6 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删除
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上市公
7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独立董事依法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8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二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
9 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并主持会议。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