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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2 沪市 中船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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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7

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3-045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 95,530,599.17 元及利息(一审诉讼请求金额)、一
审、二审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等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不会影响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但基于审慎判断,对公司的当期损益将造成负面影响,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年度结果为准,根据本判决结果,山东省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二,以下简称“山东阳光投资”)在欠付工程款额 16000000 元的范围内对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一,以下简称“山东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以下简称“中船九院”)将采取追偿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船九院因与山东建设集团、山东阳光投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0 年 1 月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于 2021 年 12 月,收到山东
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鲁 07 民初 1313 号,以下简称“原判决”);2022 年 6 月,中船九院因不服原判决,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上述案件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2 年 7 月,中船九院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民终

955 号),裁定如下:1、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7 民初 1313 号
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船九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32元,山东阳光投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932元予以退回。
以上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7 日、2021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6 月 7
日、2022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3、临 2021-066、临 2022-036、039)。

    二、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一)再审一审情况

  2023 年 3 月,中船九院收到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民事
判决书》((2022)鲁 07 民初 290 号),判决如下:1.被告中船九院支付原告山东建设
集团工程款 16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 16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
款之日止,按 LPR 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被告山东阳光投资在欠付工程款额 16000000 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山东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3.被告山东阳光投资支付原告山东建设集团司法鉴定费 80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 117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22800 元,由被告中船九院、山东阳光投
资各负担 61400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6)。

    (二)终审情况

  2023 年 3 月,中船九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 1.撤销(2022)
鲁 07 民初 290 号判决书判决第一项,改判由被上诉人二承担对被上诉人一的付款责任;2.一审(即重审一审)、二审(即终审)的诉讼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中船九院认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之间构成转包关系,进而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承担付款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二、一审法院
判决上诉人承担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认定事实错误。三、在鲁
德勤咨字【2021】第 0373 号鉴定报告未被证明存在错误或者变更的情况下,本案应按照鉴定报告确定本项目全部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允许被上诉人一变更诉讼请求,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 955 号《民事裁决书》意见相背离,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四、一审、二审诉讼费等诉讼相关费用不应当由中船九院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民终 629 号),就中船九院、山东阳光投资、山东建设集团诉讼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即终审)受理案件费 129600 元,由山东阳光投资负担 11800 元,中船九院负担 11780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但基于审慎判断,对公司的当期损益将造成负面影响,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年度结果为准,根据本判决结果,山东阳光投资在欠付工程款额 16000000 元的范围内对山东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中船九院将采取追偿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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