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3-008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 37,371,432.55 元及利息(一审诉讼请求金额)、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公司本次诉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不会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诉人”、“中船公司”)当期利润构成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公司因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中心工程之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 01 民初 125 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公司本次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五名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如下:被上诉人一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舟公司”)、被上诉人二王押芳、被上诉人三徐江、被上诉人四顾凤祥、被上诉人五洪卫星;一审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分别
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3、056)。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对于被上诉人一迎舟公司是否应返还上诉人工程款,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上诉人主张其他四名被上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有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临 2022-020)。
三、诉讼裁判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新民终94 号),诉讼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中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28,657.16 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公司本次诉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