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09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调解完毕
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 17,379,446.60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船九院”)之孙公司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院岩土公司”、“被告”)收到韩城市人民法院开庭传票。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勘院岩土公司签订的《韩城﹒绿地中心基坑支护工程合同》等 5 份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开庭,案号为(2021)陕 0581 民初 3178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17,379,446.6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5.775%计付至今占用费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2)。
三、调解情况
勘院岩土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到《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1)陕 0581 民初 3178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国国际丝路中心工程款(含税)3,160,762.68 元,韩城·绿地中心工程款(含税)10,536,350.31 元,合计共欠原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税)13,697,112.99元。
以上工程款被告分四次支付,2022 年 1 月 20 日前支付 3,800,000 元;2022 年 6
月 30日前支付 2,500,000 元;2022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 3,000,000元;下余 4,397,112.99
元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付清。
原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付款进度,于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每次付款前给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与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付款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代原告陕西地质工程有
限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 239,971 元,由原、被告各承担 119,985.5 元。该 119,985.5 元
由被告从本调解书第一条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中扣除。
三、原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韩城市人民法院递交解除冻结申请,解除韩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号的冻结。若原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协议生效之日 3 日内向韩城市人民法院递交解除冻结申请,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第一条中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直至原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向韩城市人民法院递交解除冻结申请为止。
四、若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支付款项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0%从违约之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五、诉讼保全费 5,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21,600 元,合计 26,600 元,由原告
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13,300 元,由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13,300 元。案件受理费 126,007 元,减半收取 63,038.5 元,由原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
公司承担 31,519.25 元,由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31,519.25 元。该两笔款项被告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陕 0581 民初 3178 号)内
容,并结合日常经营业务实际进展情况,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对公司当期损益无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