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编号:临 2021-066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 95,530,599.17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判决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船九院”)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山东建设集团”)与中船九院(被告一)、山东省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山东阳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0 年 2月 11 日开庭。近日,中船九院收到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 07 民初 1313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 95,530,599.17 元及利息;2、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3)。
三、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中船九院收到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 07民初 1313 号),诉讼的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中船九院支付原告山东建设集团工程款 21,166,418.02 元及相应利息(利
息以 21,166,418.02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依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 LPR 标准计算),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被告山东阳光投资在欠付工程款额 21,166,418.02 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山东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
3、驳回原告山东建设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7,93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共计 332,932.00 元,由原告
山东建设集团负担 199,759.00 元,被告中船九院负担 133,173.00 元;司法鉴定费800,000.00 元,由原告山东建设集团负担 200,000.00 元,被告中船九院负担 60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判决,山东阳光投资在欠付工程款额 21,166,418.02 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山东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且原告已对山东阳光投资部分资产进行了诉前保全。公司正就本判决积极准备上诉。公司认为,本判决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