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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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富润,
A 股证券代码:600070;
赵林中,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江有归,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付海鹏,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燕,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玉兰,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 号、19 号、20 号)(以下统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上半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
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
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 717,225,918.88 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 715,512,264.14元。其中,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365,766,164.15 元,虚增营业成
本 364,924,901.9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2.04%、13.30%;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2,612,952.84 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 208,846,801.89 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69.05%、69.79%。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年报
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赵林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负有对公司全面管理的职责;江有归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董事长,知悉泰一指尚与侠某行开展合作,但未能关注业务存在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付海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总经理,组织实施案涉虚构业务。上述人员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燕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等工作,理应关注子公司泰一指尚经营情况;张玉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上述人员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无异议,王燕、张玉兰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第一,泰一指尚 2020 年 1 月开始开展案涉虚构业务时,尚
未担任相关职务。第二,不分管或未参与相关业务,对案涉违法行为不知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第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多次提醒、强调泰一指尚应收账款问题。第四,获悉案涉违规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张玉兰还提出,针对财务违规类行为,近期执法实践中已不处罚董事会秘书。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第一,案涉虚假业务的发生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2上半年,张玉兰、王燕的任职时间覆盖了案涉虚假
业务发生的大部分期间,不能仅因案涉虚假业务的开始时间早于其任职时间而免除其责任。第二,有关责任人所称不分管相关业务,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多次提醒、强调应收账款问题等不足以证实其已充分勤勉尽责,不是免除其责任的法定事由。第三,配合调查系法定义务,不足以减免其责任。第四,根据《决定书》的认定,张玉兰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且个案存在差异,不同案件认定的责任人员范围与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关,本次纪律处分已结合行政监管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职务、主观状态、在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综上,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赵林中,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董事长江有归,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总经理付海鹏,时任财务总监王燕,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玉兰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