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浙江富润 公告编号:临2018-046号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思捷朗”)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维思捷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思捷鼎”)、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捷奕创投”)、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思投资”)合计持有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7,91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7%;其中2018年1月11日起可上市流通合计13,721,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维思捷朗、维思捷鼎、捷奕创投、维思投资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3,721,632股(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63%。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上述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上述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接到股东维思捷朗、维思捷鼎、捷奕创投、维思投资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
维思捷朗 5%以下股东 10,509,120 2.013%
10,509,120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
维思捷鼎 5%以下股东 7,689,600 1.473%
7,689,600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
捷奕创投 5%以下股东 3,417,600 0.655%
3,417,600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
维思投资 5%以下股东 6,294,080 1.206%
6,294,080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维思捷朗 10,509,120 2.013%受同一主体控制
维思捷鼎 7,689,600 1.473%受同一主体控制
捷奕创投 3,417,600 0.655%受同一主体控制
维思投资 6,294,080 1.206%受同一主体控制
合计 27,910,400 5.347%—
上述股东过去12个月未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数量(股) 计划减持比例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份拟减持原因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来源
维思捷朗 不超过:6,305,472股 不超过:1.21%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 2018/10/30 按市场价格 发行股份购 基金存续期即将届满,
3,152,736股 ~2019/4/28 买资产取得 投资项目需做退出安排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
6,305,472股
维思捷鼎 不超过:4,613,760股 不超过:0.88%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 2018/10/30 按市场价格 发行股份购 基金存续期即将届满,
2,306,880股 ~2019/4/28 买资产取得 投资项目需做退出安排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
4,613,760股
捷奕创投 不超过:2,050,560股 不超过:0.39%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 2018/10/30 按市场价格 发行股份购 基金存续期即将届满,
1,025,280股 ~2019/4/28 买资产取得 投资项目需做退出安排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
2,050,560股
维思投资 不超过:751,840股 不超过:0.14%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 2018/10/30 按市场价格 发行股份购 基金存续期即将届满,
375,290股 ~2019/4/28 买资产取得 投资项目需做退出安排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
751,480股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否
三、风险提示
(一)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市场情况、
本公司股价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仅部分实施本次
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遵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