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 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6—042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权被冻结并拟司法拍卖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函(【2016】盈泉州民字第623号),该函告知我公司:公司股东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上海公司”)持有的本公司40,950,570股股票,因经济纠纷已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并即将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济纠纷产生的事由
2013年12月17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厦门分行”)与被告龙岩鸿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鹰公司”)签订了《融资额度协议》和《保理协议书》,以鸿鹰公司对永城上海公司3,577万元应收账款对象开展保理业务。
2013年12月18日,根据鸿鹰公司提交的《保理融资申请书》,浦发银行厦门分行依约向鸿鹰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款2,5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14日;鸿鹰公司到期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二、经济纠纷的相关进展
(一)经浦发银行厦门分行起诉,2015年1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浦发银行厦门分行与鸿鹰公司2,5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厦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鸿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支付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用288,500元、保全费5,000元;
2、被告永城上海公司在《债权转让申请书》项下应收账款3,577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对被告鸿鹰公司前述的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一审宣判后,永城上海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民终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永城上海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因鸿鹰公司未按时偿还判决款项,为避免损失,浦发银行厦门分行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永城上海公司相关资产。2016年1月25日,浦发银行厦门分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永城上海公司持有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69)股票40,950,570股等资产采取变价、拍卖等强制措施,以维护浦发银行厦门分行的合法权益。
上述(一)至(三)号内容来源于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函(【2016】盈泉州民字第623号)。
(四)2016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转来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6】闽02执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称:拍卖永城上海公司持有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69)股票,拍卖股票金额以32,774,679.82元为限。拍卖过程中解除对股票的查封、注销股票的质押,用于过户。
截至本公告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0,950,5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