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6-067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
股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于2016年12月20日到期终止,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因公司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间结束时尚有部分股票期权未行权,公司对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共40.8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原共授予36名激励对象共计2000万份股票期权。此后,经历次公司利润分配调整期权总份额,且由于公司原营销策划部总经理周洁先生、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苏州冠城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苏州冠城宏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鲍武先生、公司原副总裁官伟源先生离职、公司原顾问林湜女士与公司终止顾问聘用关系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及公司机电分公司副总经理张生先生因任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25日、2012年3月13日、2012年5月24日、2012年12月14日及2014年2月25日分别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至31名,公司股票期权总数量调整为2615.2万份。
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24日、2013年3月13日及2014年2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有关安排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有关安排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有关安排的议案》。公司已于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及2016年11月分别办理完成股票期权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及第五次行权登记事宜,上述行权股票共2574.4万股已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2013年12月14日、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截止2016年12月20日,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于2016年12月20日到期终止,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因公司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间结束时尚有部分股票期权未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共40.8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共40.8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工作。本次注销完成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不再有已授出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注销部分已授出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到期尚未行权共40.8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于2016年12月20日到期终止,同意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共40.8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五、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但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全部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