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14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由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0年
12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同意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一、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原共授予36名激励对象共计2000万份股
票期权。此后,由于公司原营销策划部总经理周洁先生、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苏
州冠城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苏州冠城宏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总
经理鲍武先生、公司原副总裁官伟源先生离职及公司原顾问林湜女士与公司终止
顾问聘用关系,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25日、2012年3月13日、2012年5
月24日及2012年12月14日分别取消该四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将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至32名,公司股票期权总数量调整为2627.2万份。
2014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及
公司机电分公司副总经理张生先生经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公
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并于2013年12月23日开始履职。根据《冠城大通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张生先生已不具备《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张生先生的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尚未行权的12万
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31名,公司股票
期权总数量为2615.2万份。
二、独立董事对此次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及公司机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生先生已于2013年12月23日起任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根据《冠城大
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张生先生已不具备《冠城大通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张生先生的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尚未行权
的12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31名,公
司股票期权总数量为2615.2万份。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上述议案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要求,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三、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2014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查后认为:张生先生已于2013年12月23日起任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其
已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其激
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尚未行权的12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31名,公司股票期权总数量为2615.2万份。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系根
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而进行,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核实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