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3-051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标的: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
?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1,250.43万元
一、交易概述
1、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京冠”)与自然人李世强、林希签署了《关于转让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0%股权之转让协议》,北京京冠将持有的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鑫阳”)48%股权,以人民币6,750.2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李世
强;将持有的北京鑫阳32%股权,以人民币4,500.1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
林希。交易完成后,北京京冠将不再持有北京鑫阳股权。
上述转让价格的作价依据为参照股权转让基准日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额。根据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闽都审字【2013】D-0251
号审计报告,北京鑫阳于股权转让基准日2013年8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为人
民币13,477.16万元,则目标股权于股权转让基准日2013年8月31日对应的净
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10,781.728万元。
2、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全资
子公司北京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合计80%股权,即将持有的北京鑫阳48%股权以人民币6,750.258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自然人李世强;将持有的北京鑫阳32%股权以人民币4,500.172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自然人林希。交易完成后,北京京冠将不再持有北京鑫阳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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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同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该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该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
职调查,确认其具有签署与履行协议所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直至协议
完成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能力。
2、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李世强、林希均为中国国籍自然人。本次交易前,
李世强先生持有北京鑫阳12%股权,林希先生持有北京鑫阳8%股权。除与公司
全资子公司北京京冠共同为北京鑫阳的股东外,该两人和公司在产权、业务、资
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介绍
名称: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中心1楼1单位2505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8850万
法定代表人:郑钦璋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物业管理;销售机械电气
设备、通讯器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
成立日期:2003年8月20日
2、本次交易前,北京京冠持有北京鑫阳80%股权,自然人李世强持有北京
鑫阳12%股权,自然人林希持有北京鑫阳8%股权。
3、北京鑫阳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2013年8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资产 306,545,830.63 778,848,819.98
负债 171,774,276.14 189,305,404.88
所有者权益 134,771,554.49 589,543,4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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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8月 2012年1-12月
营业收入 7,788,760.00 311,499,278.00
净利润 -7,128,560.61 102,151,429.78
注:上述报表数据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4、截止目前,北京鑫阳现有项目均已开发完成,无正在开发或拟开发项目。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
甲方:北京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
乙方:李世强(以下简称“受让方”)
丙方:林希(以下简称“受让方”)
2、转让标的:北京京冠持有的北京鑫阳80%股权。
3、转让价格:北京京冠持有的北京鑫阳48%股权转让予李世强的转让价格
为人民币6,750.258万元,北京京冠持有的北京鑫阳32%股权转让予林希的转让
价格为人民币4,500.172万元。
4、定价依据:根据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闽都审
字【2013】D-0251号审计报告,北京鑫阳于股权转让基准日2013年8月31日
的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13,477.16万元,则目标股权于股权转让基准日2013
年8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10,781.728万元。上述转让价格的作价依
据为参照股权转让基准日目标股权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5、付款方式、期限
(1)协议签订时,北京鑫阳尚有应付股利共计人民币7,163.2万元未支付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