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09-055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
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情况概述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
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阳”)于2009 年11 月10 日与山
西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和《车位买卖合同书》,根
据上述两合同北京鑫阳将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外南街危改小区A2 楼及部分
位于A 区1#、A3 地下车库合计作价48,808.485 万元出售给山西银源煤焦开发有
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房屋买卖合同书》主要合同条款:
1、合同签署方:
出卖人: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山西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
2、买卖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为座落于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外南街危改小区A2 楼,该楼地上建
筑层数为13 层,总建筑面积预测为26,994.46 平方米。其中1 层-2 层土地用
途为商业,建筑面积预测为2,942.08 平方米;3 层-13 层土地用途为办公,建
筑面积预测为24,052.38 平方米。
3、预售依据:
买卖标的已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售证字
(2009)59 号。
4、交易价格:
上述房屋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6,814 元作价,合计总价款为:45,388.485 万2
元。最终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并相应调整房屋总
售价款。
5、付款方式:
买受人共分五期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
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首
期商品房购房款人民币15,388.485 万元。
2)买受人应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第二期购房款,即人民币
1 亿元;
3)买受人应在2010 年6 月1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第三期购房款,即人民币:
1 亿元;
4)买受人应在不晚于实际交房前30 日向出卖人支付第四期购房款,即人民
币7,800 万元;
5)余款人民币2,200 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由买受人在2011 年11 月1 日
前向出卖人支付。
6、交付条件
1)出卖人应当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车位买卖合同书》主要合同条款:
1、合同签署方:
出卖人: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山西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
2、买卖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为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外南街危改小区的A 区1#车库的150
个车位及位于A3 地下的40 个车位,以上共计190 个车位。
3、预售依据:
买卖标的已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售证字3
(2009)108 号(A 区1#车位),京房售证字(2009)59 号(A3 地下车位)。
4、交易价格:
每个车位按人民币18 万元计价,合计总价款3420 万元。
5、付款方式:
买受人共分二期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1,000 万元;
2)在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
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剩余的购房款人民币2,420 万元。
6、交付条件
1)出卖人应当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A、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B、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 年11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