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 2025-008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
召开了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计凭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配;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份;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人民法院撤销。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