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 2021-026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收购公司股份、短线交易、对外担保的审议、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其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职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进行: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 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二)要约方式; 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他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内转让或者注销。
3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年内转让给职工;属于第(五)项、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4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5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6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